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2〕28号)

作 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9-09-11浏览次数:655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东营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补贴

1.补贴范围:学校在职事业编制职工、事业人事代理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

2.补贴标准:

1)根据学校房改政策所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按职工个人职级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标准为6/平方米·年,具体如下:

职级

标准面积(㎡)

年补贴额(元)

局级、正高

120

720

处级、副高

100

600

科级、中级

80

480

其他

70

420

2)对职工家属给予一定优惠照顾,补贴额为210/年。

3.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在职事业编制职工、事业人事代理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学校人事、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补贴。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三条物业补贴的管理及发放

1.学校设立物业补贴账户,由物业部门会同各单位于每年1231日前向学校申报职工的物业补贴,经审批后统一划拨到物业补贴账户,专户管理。

2.职工职级或档案关系在11日后发生变动,需要调整补贴标准者,根据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及时调整。

3.在东营校区、北京地区学校统一分配住宅不发生物业费的职工,经物业部门核实后,其物业补贴(不计利息,下同)可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也可持缴纳物业费有效单据在其物业补贴账户中支取,但不得高于个人补贴数额。

    第四条东营校区物业收费标准

1.职工住宅(含周转房及职工公寓,下同)物业收费标准执行东营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二级收费标准即0.55/平方米·月。

2.校园内经营网点物业费按职工住宅收费标准的150%0.825/平方米·月收取。

3.长期空置的住宅,由个人申请经物业部门核实后,给予减免应缴物业费的30%。本款所称长期空置,按月界定,以该房屋用电量不超过30千瓦时或用水量不超过2方核定。

4.物业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测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储藏室不收取物业费。

5.物业部门为职工住宅入户门内非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提供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东营校区物业收费办法

1.学校实行物业补贴后,凡在东营校区校园内居住、使用房屋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以上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

2.在物业补贴账户有补贴者,经职工与物业部门确认后,每年年底从其物业补贴账户中扣缴其东营校区住宅的物业费,不足部分从其工资中扣缴。职工物业补贴账户年底有结余者,结余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

3.在物业补贴账户无补贴者,物业费按季度计算,在本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纳。

4.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应缴而欠缴或者拒不缴纳物业费者,由物业部门负责催缴,并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物业费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六条东营校区物业服务标准参照执行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规定的二级服务标准。

    第七条住房发生产权转移、职工调离学校、退交周转房或公寓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规定收费标准如遇东营市出台新政策,即随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学校统一分配的北京地区职工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 20127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一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