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物业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东营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补贴
1.补贴范围:学校在职事业编制职工、事业人事代理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
2.补贴标准:
(1)根据学校房改政策所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按职工个人职级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标准为6元/平方米·年,具体如下:
职级 | 标准面积(㎡) | 年补贴额(元) |
局级、正高 | 120 | 720 |
处级、副高 | 100 | 600 |
科级、中级 | 80 | 480 |
其他 | 70 | 420 |
(2)对职工家属给予一定优惠照顾,补贴额为210元/年。
3.享受相应职级待遇的在职事业编制职工、事业人事代理职工及离退休职工,按学校人事、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补贴。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第三条物业补贴的管理及发放
1.学校设立物业补贴账户,由物业部门会同各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申报职工的物业补贴,经审批后统一划拨到物业补贴账户,专户管理。
2.职工职级或档案关系在1月1日后发生变动,需要调整补贴标准者,根据其职级对应的补贴标准及时调整。
3.在东营校区、北京地区学校统一分配住宅不发生物业费的职工,经物业部门核实后,其物业补贴(不计利息,下同)可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也可持缴纳物业费有效单据在其物业补贴账户中支取,但不得高于个人补贴数额。
第四条东营校区物业收费标准
1.职工住宅(含周转房及职工公寓,下同)物业收费标准执行东营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规定的二级收费标准即0.55元/平方米·月。
2.校园内经营网点物业费按职工住宅收费标准的150%即0.825元/平方米·月收取。
3.长期空置的住宅,由个人申请经物业部门核实后,给予减免应缴物业费的30%。本款所称“长期空置”,按月界定,以该房屋用电量不超过30千瓦时或用水量不超过2方核定。
4.物业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测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储藏室不收取物业费。
5.物业部门为职工住宅入户门内非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提供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东营校区物业收费办法
1.学校实行物业补贴后,凡在东营校区校园内居住、使用房屋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以上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
2.在物业补贴账户有补贴者,经职工与物业部门确认后,每年年底从其物业补贴账户中扣缴其东营校区住宅的物业费,不足部分从其工资中扣缴。职工物业补贴账户年底有结余者,结余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
3.在物业补贴账户无补贴者,物业费按季度计算,在本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纳。
4.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应缴而欠缴或者拒不缴纳物业费者,由物业部门负责催缴,并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物业费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六条东营校区物业服务标准参照执行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规定的二级服务标准。
第七条住房发生产权转移、职工调离学校、退交周转房或公寓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规定收费标准如遇东营市出台新政策,即随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学校统一分配的北京地区职工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 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一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