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电气定额补贴标准及收取燃气费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2〕29号)

作 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9-09-11浏览次数:343



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住宅用能源实行计量收费与定额补贴的通知》(石大东发〔2001134号)有关规定,学校自200211日起对住宅用水、电、气实行收费,同时对职工及家属实行了定额补贴,但因当时不具备燃气计量条件,学校并未收取燃气费,目前已具备燃气计量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增强广大教职工节能意识,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水电气定额补贴标准并收取燃气费,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电气补贴标准

     在职事业编制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补贴标准由55/·人调整为95/·人,家属由30/·人调整为50/·人,事业人事代理职工95/·人。

    二、收取燃气费

     1.收费价格:单价为1.40/立方米。

     如遇山东省、东营市物价部门调整水、电、气价格,即按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2.收费范围:所有居住学校内住宅(含周转房及职工公寓)使用燃气的单位及个人。

    三、本通知自201271日起实施。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