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住宅用能源实行计量收费与定额补贴的通知》(石大东发〔2001〕134号)有关规定,学校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住宅用水、电、气实行收费,同时对职工及家属实行了定额补贴,但因当时不具备燃气计量条件,学校并未收取燃气费,目前已具备燃气计量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增强广大教职工节能意识,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水电气定额补贴标准并收取燃气费,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电气补贴标准 在职事业编制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补贴标准由55元/月·人调整为95元/月·人,家属由30元/月·人调整为50元/月·人,事业人事代理职工95元/月·人。 二、收取燃气费 1.收费价格:单价为1.40元/立方米。 如遇山东省、东营市物价部门调整水、电、气价格,即按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2.收费范围:所有居住学校内住宅(含周转房及职工公寓)使用燃气的单位及个人。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