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校区校园内住房交易及管理的补充规定(中石大东发〔2012〕30号)

作 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9-09-11浏览次数:542

校属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两校区结构性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推进东营校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管理和服务,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东营校区校园内住房交易及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产证的管理

房产证不再由学校统一管理,发给教职工个人。

     二、住房的交易

    1.东营校区内的住房只能进行校内交易,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将住房出售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买受人。

1)学校事业编制职工

2)学校离退休职工

3)学校人事代理人员

4)学校内聘人员

5)学校大集体人员

    2.取消中石大东发〔200734号文件第九条校内住房交易坚持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的原则的规定。

    3.住房交易的程序

1)售房和购房人员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园内住房交易申请表》,与工作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一并提交后勤管理一处综合办公室。

2)由后勤管理一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售房、购房人员交易资格,对于符合校内住房交易条件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过户相关手续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

3)住房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持有关证明材料和房产证书到后勤管理一处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到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在校内有租住房(含周转房和职工公寓)的人员,购买校内住房后,原租住房须在三个月内退交学校,逾期住房租金标准按届时学校规定标准的双倍收取。

     三、住房的租借

    1.周转房租金标准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2011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31号)有关规定,学校周转房(含职工公寓,下同)租金标准调整为9/平方米·月。

    2.非学校正式职工租住房屋者,租金标准上浮20%

    3.凡租借周转房的职工或单位,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违者收回房屋并给予2000元的罚款处理。

    4.凡将校内住房出租或外借的业主,出租人和承租人须到学校公安(保卫)和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签定治安协议,对于违反规定者,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四、住房的管理

    1.东营校区校园内住房秩序维护由学校公安(保卫)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执行国家、山东省、东营市及学校相关规定。

    2.凡居住使用学校住房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学校规定标准交纳用水、用电、用气、采暖及物业等相关费用。

    3.对于在青岛校区工作或已在石大花园购房,仍然租住学校东营校区周转房者,自本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将校内住房退交学校。逾期未退交住房者,学校按届时规定租金标准的双倍收取管理费,并限期收回住房。

      五、附则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石大东发〔200734号文件政策和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