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校区住宅装饰装修保证金管理规定

作 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9-09-11浏览次数:287


    加强东营校区职工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

    1、住宅装饰装修或者买卖交易,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5000元,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交至学校财务部门。

    2、按照“先保证、后施工”的原则,在已交纳保证金,物业部门对装饰装修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合格,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后,方可开工。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施工。

    4、装饰装修施工完毕,经物业部门检验确认后,可以退还保证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持物业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的收据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5、住宅买卖交易后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入住两个月以上并经物业服务中心确认后,可以退还保证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持物业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的收据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装饰装修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

    2、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3、装饰装修行为破坏种植绿篱的。

    4、装饰装修行为破坏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的。

    5、其它装饰装修行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并扣除保证金100-500元:

    1、违反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外施工的。

    2、向户外抛洒,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垃圾的。

    3、不及时清理清运垃圾,经物业部门通知后,仍未做出适当安排的。

    4、没有按照规定和管理人员的安排封闭阳台或者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窗、遮阳罩等设施,或者空调滴水管放置在室外的。

    5、影响相邻业主的空间权、采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并扣除保证金500-2000元:

    1、没有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自行进行施工的。

    2、擅自更改施工方案的。

    3、室外安装占用公共设备设施,拒不整改的。

    4、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的。

    5、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的。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并扣除保证金2000-5000元:

    1、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或改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擅自增加楼面荷载。

    2、将没有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3、擅自改变供暖、供气、上下水管道和供电线路的。

    4、擅自拆除花池、绿篱等公共绿化带、破坏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的。

    5、其他对住宅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和对住宅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其他用户或公共损失超过5000元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责任人应赔偿其它损失。

    第七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责任人自行清理。不及时清理清运垃圾,经物业服务中心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做出清理的,物业服务中心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后勤保障处。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校区后勤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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