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科教园区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规定

作 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23-04-17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后勤保障处本级以及所属各三级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因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是执行赔偿处理规定的责任主体,凡是因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首要责任。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会计核算,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五条 对配备给干部员工个人使用的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责任;对于贵重资产、专用资产等特殊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对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及内设机构公用的资产,也要落实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串用或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更不得化公为私;资产管理使用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或交回手续;因机构调整或工作调动,经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六条 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属于国有资产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园区保卫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后勤保障处以及园区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经东营科教园区资产管理部门、事发单位共同查证核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在责令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在审计监督、资产盘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未对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的,应责令整改;经查实,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存在故意隐瞒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2.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公物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3.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现金失窃或因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导致各类公款损失的;

4.违规出借资金或违规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导致资金损失的;

5.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及预付账款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形成坏账损失的;

6.擅自出租资产未订立租赁合同(或协议),造成资产损坏损失或租金难以收回的;

7.违规提供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

8.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9.因其他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十条 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予以免责。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2.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属于盗窃行为,且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3.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人为过错引起的资产损失;

4. 资产实际占有、使用、管理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却因市场因素、政策性原因、体制机制因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5.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6.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性质资产损失情况分类计算确定赔偿金额,经园区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的认定,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

1.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情况综合计算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原值即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

2.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如无可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估价确定)

3.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资产实际损失单位能认定的由单位自行认定;单位无法认定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

4.对固定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可以使用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5.责任人同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二)存货资产。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三)资金资产。货币性资产、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赔偿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确定。

(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赔偿,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经园区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确定赔偿金额后,事发单位应下达书面的处理及赔偿意见,责令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责任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偿还,一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报废以及损失核销时,除按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外,如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报废损失的,事发单位还应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鉴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材料、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据、赔偿情况说明及赔偿收入缴存凭证等复印件作为必备资料一并报送;本规定正式实施后,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如未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程序,后勤保障处将不受理该项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收缴的国有资产损失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规定如数上缴学校财务;公安机关破案后或以其它方式追回的实物资产,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追回货币资金的,按规定办理上缴手续,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科教园区后勤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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