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处发〔20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东营校区能源管理工作,实现能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节能降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校东营校区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生产生活用水、天然气、暖气等资源。
第四条 我校东营校区能源管理工作,坚持能源用量管理,分类管理,计量收费(计费)的原则。
能源指标及价格,参照东营市指令或指导价格,结合东营校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随东营市价格调整而调整。
第二章 能源计量管理
第五条 东营校区能源计量管理由后勤保障处动力运行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在后勤保障处直接领导下,动力运行中心须制定能源计量制度、巡检巡查制度,定期统计用能数据,收取用能费用,保障能源使用安全,处罚违规用能行为。
能源计量收费,家属区水电气使用预付费表计量,校属单位办公用水电气计量计费报财务,其他用户定期计量交费。采暖费执行东营市规定价格,分居民用暖和公共用暖按面积计费。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六条 我校东营校区用电的收费标准如下:
1.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用电,由学校承担用电成本,装表计量计算费用。
2.职工住宅采用预付费方式购电,执行居民用电基础电价。
3.学生餐厅及周边餐饮点、学生公寓、浴室用电,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居民用电基础电价。
4.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校内单位用电,按校内服务经营用电标准收费。
5.校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用电等,按经营用电标准收费。
6.工程施工单位用电执行施工用电价格标准。施工方须向动力运行中心申请施工用电,安装电表计量;计量用电表、线缆及施工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抄表后供电,完工后及时结清电费,凭动力运行中心出具的施工能源结算单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7.胜利学院使用部分,执行居民基础电价(暂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1.单位和个人新增用电设备可能超出设计负荷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定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罚款1000元。
2.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使用电热设备取暖,非餐饮单位一律不准使用电热设备做饭。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3.各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逐步淘汰耗电量大的陈旧设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动或新接电源,必须事先报动力运行中心审批。
为保证用电安全,严禁私自改接电源、更换电表或擅自启动电表铅封,违者停止供电,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罚款。凡人为原因损坏供电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500-5000元),后果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施工用电需要改动或新接电源,须事先报动力运行中心审批、核准后安装,现场检查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方可用电。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用电管理条款造成损失者,个人处以100-30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我校东营校区用水的收费标准如下:
1.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由学校承担用水成本,装表计量计算费用。
2.职工住宅用水采用预付费方式购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标准。
3.学生餐厅及周边餐饮点、学生公寓、浴室用水,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收费。
4.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用水,按校内服务经营用水价格标准收费。
5.校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用水,按经营用水标准收费。
6.工程施工单位用水执行施工用水价格标准。施工方须向动力运行中心申请施工用水,安装水表计量;计量用水表、管线及施工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抄表后供水,完工后及时结清水费,凭动力运行中心出具的施工能源结算单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7.胜利学院使用部分,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计费(暂行)。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动或新接自来水管线,必须事先报动力运行中心审批。
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私拆自来水管线或更换水表。违者停止供水,限期拆除或恢复,并给予罚款。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设施受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用水需要改动或新接水源,须事先报动力运行中心审批、核准后安装及加装水表,现场检查符合用水要求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 不准安装使用已明确淘汰的用水器具,损坏的用水设施要及时报修,防止跑冒滴漏。冲洗汽车必须使用高压节水枪,严禁直接使用自来水冲洗。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用水管理条款造成损失者,个人处以100-30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五章 天然气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东营校区天然气的收费标准如下:
1.职工住宅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标准。
2.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等用气,按校内经营用气价格收费。
3.教工餐厅、学生浴室、学生餐厅及周边餐饮点,执行居民用气第二阶梯价格标准(暂行)。
4.胜利学院使用部分,执行居民用气第二阶梯价格标准(暂行)。
第十七条 用气单位如需新增、改装气管线,或增加火嘴数量,必须到动力运行中心提出申请,并经东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缴纳增容费后方可接用。
第十八条 所有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采用省气炉具,提高安全意识,按照“三先三后八不准”的要求,安全使用天然气。
第六章 用暖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东营校区采暖收费标准,执行东营市当年规定的价格。分别如下:
1.职工住宅采暖,执行东营市居民采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用。
2.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采暖,执行东营市公用采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用,由学校承担。
3.校办产业、经济独立核算或以经营为目的的单位采暖,执行东营市公用采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用。
4.胜利学院使用部分、校外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采暖,执行东营市公用采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采暖费用(暂行)。
第二十条 应交费用暖单位及个人的采暖费,必须于供暖前一次交清,拒交者将停止供暖,对未按时付清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除补交全部采暖费用外,还应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或从热网及暖气片放取热水。违者处以50-1000元罚款。
各单位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管理,发现堵塞、损坏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通知动力运行中心维修班修理。
第二十二条 新增或改装采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动力运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后勤保障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将酌情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用户新增或减少供暖面积,需到动力运行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新增部分需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增容费。施工方案须报动力运行中心审批,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必须按期如数缴纳能源费,逾期将加收每日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校财务管理经费单位逾期10天者,动力运行中心将通知校财务部门从该单位业务经费中扣取。
第二十六条 在校财务无工资关系的住宅户及个体经营户,能源费由动力运行中心负责收缴。对拒不缴纳能源费的用户,在动力运行中心送达能源缴费通知单20日后,动力运行中心将停止该用户的能源供应。停供后再申请开通的,除交清欠款和滞纳金外,另承担切断和开通的施工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能源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接受监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能源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校区后勤保障处
2019年12月31日
主题词:东营校区 能源 管理办法
后勤保障处综合管理科2019年12月31日印发